锦富技术: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(临时)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  2022-12-12 21:49:33

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独立董事独立意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  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(临时)会议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

监管指引第2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

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之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判

断的立场,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(临时)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

独立意见如下:

  一、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

独立意见

  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

期,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,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

需要,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

的情形。因此,我们同意《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东大

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》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二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

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

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,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,不存在损害公司、

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我们同意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

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 2021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

案》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三、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

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独立董事独立意见

  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泰兴锦富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及奥

英光电(苏州)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,有利于其拓宽融资渠道,

优化融资结构,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。

  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之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,其主体资格、资

信状况及公司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

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创业板上市

公司规范运作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,亦遵循了公司有关

对外担保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,故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。

鉴于上述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 70%,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

大会审议。

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独立董事独立意见

(此页无正文,为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

十五次(临时)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独立董事签署页)

    姓名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签名   姓名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签名

   楚碧华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于元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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